中国港口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的中国港口界唯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由全国港口行业内以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2016年,我会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4A”级行业协会。
中国港口协会成立于1981年,至今已先后召开了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目前有单位会员750多个,会员覆盖面遍及大陆沿海和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等水系的各主要港口。
中国港口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于行业协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以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为基本职能,围绕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通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政府与会员的委托,承担或参与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和有关行业发展的决策,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中国港口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港口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国港口协会是国际港口协会的联系会员。
中国港口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会本部住所设在上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国港口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orts & Harbours Association,缩写:CPH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港口行业的企业和与港口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关心港口行业发展并热心本团体工作的企业经营者、港口行政管理者、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领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执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关于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二)参与政府制定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布局规划与港口总体规划的调查研究、咨询,提供建议;
(三)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咨询等前期工作,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四)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五)组织开展技术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组织开展行业咨询服务、课题研究及研讨交流活动;
(七)掌握行业价格动态,自律协调行业价格,积极反映企业意见;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际港口航运物流博览会及其他相关会展活动;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负责中马港口联盟中方秘书处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港口民间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与国际港口协会及其他相关国际港口民间组织的联络和协调;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港口》杂志、《港口科技》杂志、《中国港口年鉴》、《中国港口年度发展报告》及有关行业资料;
设立“中国港口网”,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平台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协调本团体与其它行业协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事宜;
(十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十三)承办业务主管单位转移、交办及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港口企业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同业协会,不论所有制和经营规模,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二)个人会员:凡关心港口行业发展并热心本团体工作的企业经营者、港口行政管理者、专家、学者、知名人士,都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审定,在下一次理事会上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要求本团体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及行规行约,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团体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五)本团体设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行使会长委托的相关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7日第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届理事会领导成员
会长:陈戌源 / 顾金山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陈英明 原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巡视员
副会长:
张乙明 / 张翼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 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曹子玉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锐钢 / 褚斌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郑明辉 / 李奉利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 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毛剑宏 浙江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董事长
陈志平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蔡锦龙 / 李益波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
周小溪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白景涛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王永安 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 为 / 冯波鸣 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会副主席兼总经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港口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
秘书长:丁莉 原中国港口协会副秘书长